深圳市福田区季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聚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第四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杨梦云诉深圳坪山区季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季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及你们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马峦)案【2024】29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41639.62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2003.8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0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ps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