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比亚迪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皇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第二、三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周善新诉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及你们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马峦)案【2024】35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该仲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2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ps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