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深圳)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刘成诉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鹏新旭技术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与你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龙田)案【2024】605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93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6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900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7月25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1570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6月3日住院及休息期间护理费13549.49元;
六、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00元;
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300元;
八、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950元;
九、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1263.99元;
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2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ps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