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文进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24】617号)。因你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24】617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4991.26元;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2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788.41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现予公告,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寿禾路1号兴利尊典家具厂A栋201。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