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韩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肖菲菲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石井)案【2024】162号)。因你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深坪劳人仲(石井)案【2024】162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6月份的工资11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7月16日期间的产假、奖励假工资34074.71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3750元。
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予公告,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金田路同富裕工业区九栋。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