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田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欧太锋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24】664号),申请人要求你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合计人民币47800元,因你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一、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24】664号应诉通知书(包括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用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24】664号案件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5年1月6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坪山区东纵路145-147号旭丰楼A座7楼区劳动人事争议调援裁诉一站式服务中心第二仲裁庭)。
现予公告,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届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送达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秀沙路18-1号1栋新沧海A301。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