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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王永艺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24】273号)。因你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24】27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3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42682.5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5365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780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195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300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195元。
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予公告,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地址: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碧岭社区东亚路11号1栋101。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