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龙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康杰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龙田)案【2024】193号)。因你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深坪劳人仲(龙田)案【2024】19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6月2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49369.83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1日至2023年5月2日期间共计308天工伤复发医疗期工资59964.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6月20日及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15日住院期间共计53天的护理费795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595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龙田北路135号12栋中龙宿舍楼701。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