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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C45246C/2024-00239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07-02
名称: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一千三百零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02
主题词: 人事争议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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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一千三百零一)

发布日期:2024-07-02  浏览次数:-
(本委受理李康杰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龙田)案【2024】193号)。因你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深圳市汇龙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康杰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龙田)案【2024193。因你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深坪劳人仲(龙田)案【2024193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1012日至202162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49369.83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1111日至202352日期间共计308天工伤复发医疗期工资59964.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56日至2022620日及202327日至2023215日住院期间共计53天的护理费795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595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龙田北路13512栋中龙宿舍楼701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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