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侯楚波诉你及江西瑞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碧岭)案【2023】1328号)。因你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深坪劳人仲(碧岭)案【2023】1328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间工资2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该给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5000元,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该给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现予公告,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地址: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碧岭社区沙坑路100-8号保成泰工业一园第2栋103。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