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周苗苗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23】1129号)。因你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23】1129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2月28日克扣的工资(押金)2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6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13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现予公告,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宝梓北路9号B305。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