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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C45246C/2023-00467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3-12-08
名称: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一千一百一十六)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08
主题词: 人事争议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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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一千一百一十六)

发布日期:2023-12-08  浏览次数:-
(本委受理周苗苗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23】1129号)。因你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深圳市深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周苗苗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23】1129号)。因你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23】1129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2月28日克扣的工资(押金)2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6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13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现予公告,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宝梓北路9号B305。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