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方宇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陆坤诉你及深圳市弘顺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前海瑞集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碧岭)案【2023】265号)。因你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深坪劳人仲(碧岭)裁【2023】11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确认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12日期间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予公告,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地址: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吓榨村二巷3号401。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