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井艾索拉薄膜(深圳)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范贤君诉舒咸钰(第二被申请人)及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石井)案【2023】1019号)。因你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深坪劳人仲(石井)案【2023】1019号仲裁决定书。
本委仲裁决定事项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现予公告,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石井社区坪葵路石井工业区5号5栋一楼。(因企业工商注册地址未做更改,故保留“坪山新区”)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