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今元人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章志鹏诉蓝河营养品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及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22】375号)。因你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深坪劳人仲(坪山)裁【2022】224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工资差额8706.41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22日期间工资差额2067.92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5571.63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予公告,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深汕路(坪山段)168号六和商业广场一期H504及H505。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