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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沈俞泳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22】183号)。因你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深坪劳人仲(坪山)裁【2022】111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绩效工资500元、2021年11月8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年终奖2387.67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5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现予公告,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裙楼403。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