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部、省、市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推动坪山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高质量发展,结合坪山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立足当前、又解决长远,将非营利监管贯穿于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和执法等各个环节,稳妥有序整治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的形象,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制度,为实现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整治时间
2022年6月至11月。
三、整治范围
在坪山区民政局登记的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人、合伙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不纳入本次专项行动范围。
四、整治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为确保社会服务机构切实符合非营利要求,防范损害非营利属性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重点对社会服务机构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五、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6月-8月)
1.自查自纠。整治范围内的各社会服务机构对照专项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查摆问题,开展内部清理整顿,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并按时填报相关表格及总结材料。
2.规范整改。各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开展非营利监管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针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召开理(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整改工作,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自查整改,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资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须明确整改方案或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坪山区民政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要求如下:
(1).存在监管任务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2).存在监管任务中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
(3).存在监管任务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二)现场抽检阶段(8月至9月)
在社会服务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坪山区民政局将按不低于整治量3%的比例进行专业抽查审计,抽查重点为医疗、养老机构等,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住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开展检查时,各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均应全程在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将当场指出,并限期整改。社会服务机构应对检查组发现的问题予以记录确认,事后及时召开理(董)事会对照检查组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报送坪山区民政局。
(三)巩固提升阶段(10月至11月)
在前期规范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行动取得的成效,对整治不彻底的,继续整治,直到问题解决为止;对已经整治过的,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六、工作要求
(一)各社会服务机构要深刻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召开理(董)事会会议,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文件,切实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查摆问题,进行内部清理整改,并形成《坪山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专项自查自纠表》和自查自纠总结材料报送坪山区民政局,后续坪山区民政局将严格对照材料开展抽查检查工作。
(二)各社会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指定负责人专门负责,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对接,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材料报送
各社会服务机构填写《坪山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专项自查自纠表》(见附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将自查自纠表和理(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总结材料(包括自查自纠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并经理(董)事会成员、监事长/监事签字并加盖公章,扫描成PDF格式)以“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自查自纠材料”命名一起压缩打包,于7月31日前报送坪山区民政局(邮箱:chenhaiwei@szpsq.gov.cn)。不按时要求报送的社会服务机构将被列为重点抽查对象。
另需整改的社会服务机构于10月20日前报送整改报告至坪山区民政局。
七、其他事项
《坪山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专项自查自纠表》的填报说明:如存在上述整治问题的,于表格“自查结果”栏填写(是)、“于自查整改情况”栏填写(已整改或未整改)、于“需要说明的情况”栏填写情况说明,如有需要可附页;如不存在上述问题,则仅需在“自查结果”栏填写(否)。
深圳市坪山区民政局
2022年6月20日
(联系人:陈海威,联系电话:0755-8462258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