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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10MB2D29853M/2015-00001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局 成文日期: 2015-09-23
名称: 坪山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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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5-09-23  浏览次数:-


 2018年8月15日


  第一条 为促进新区生物产业发展,根据《坪山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坪山新区管委会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区生物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编制年度计划,列入新区财政预算。

  第三条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经费,用于支付评审组织、聘请专家、法律诉讼、评估、审计、维护项目数据库、公示以及其它与管理专项资金有关的费用,具体金额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部门经费预算报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单位申请、部门审核(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遵循纳税大户优先、重点扶持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及与企业(机构)规模相结合的原则。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重复补贴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生物企业、机构及企业员工。

  第七条 认定对象是企业的,按企业的不同类型分为研发型生物企业、生产型生物企业和销售型生物企业。新区生物企业的认定标准为:

  (一)在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在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认缴实收资本(以工商登记为准)须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三)研发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科研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投入不得低于500万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得低于10%;

  (四)生产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生产加工,厂房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生产设备投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

  (五)销售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销售,无工业厂房和设备;

  (六)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第八条 新区生物领域产业联盟、行业协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认定标准为:

  (一)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成员单位均为生物领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

  (二)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注册地在新区的成员单位数量占成员单位总数量的比例不低于50%,或为不少于5家注册地在新区的生物企业提供服务;

  (三)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有明确的章程并正常开展各项活动,进行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市场宣传与技术交流,开展产业研究分析、成员互动、政策咨询等服务及相关公益性知识服务活动;

  (四)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每年度应形成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交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在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在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六)认缴实收资本(以工商登记为准)须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第九条 认定申请。申请生物企业(机构)认定的单位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坪山新区生物企业(机构)认定申请书》(从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s://www.szpsq.gov.cn/下载)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单位简介;

  (六)认定标准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资金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认定。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按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根据评审意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拟认定的坪山新区生物企业(机构)名单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坪山新区生物企业(机构)认定通知书》。

  第十一条 资助申请。申请单位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生物产业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s://www.szps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坪山新区生物企业(机构)认定通知书》;

  (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单位简介;

  (六)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资金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科技计划、科技平台配套支持的企业还需提供:

  (一)国家、省、市资助(认定)文件复印件;

  (二)企业(机构)与国家、省、市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复印件;

  (三)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申请产业联盟、协会等中介机构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一)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活动报告及相关费用单据复印件;

  (二)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内成员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为新区生物企业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的证明材料。

  申请取得药品相关批件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

  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药品临床批件或生产批件复印件或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药品生产批件地址变更批件的复印件。

  申请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

  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或医疗器械地址变更的复印件。

  申请取得新版药GMP证书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

  新版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申请税收返还的企业高管还需提供:

  (一)企业高管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企业高管缴纳的社保记录、工资清单;

  (四)企业高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申请用房补贴的企业还需提供:

  (一)由国土部门颁发的、申请资助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

  (二)申请资助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

  (三)经发展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申请资助房屋尺寸和面积的示意图原件;

  (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复印件。

  申请贷款利息补贴的企业还需提供:

  (一)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及银行出具的已还清贷款证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三条 资助申请受理。本实施办法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四条 资助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向新区各单位征求意见,如相关单位对项目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对于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资助;

  (五)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领导小组审议并印发会议纪要或行文报领导小组批准;

  (六)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及提出意见,异议属实的,将书面调查报告及所提意见送达相关申请单位;

  (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坪山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

  (八)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获资助的单位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账。

  第十六条 获资助的单位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八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新区纪检监察局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与效益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坪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15年9月15日)起实行, 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