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阳光果园店,经营者李江迁:
你(单位)于2020年12月23日10时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双秀十三巷9号101存在超出门外墙经营水果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陆佰陆拾元整(24660元)的处罚决定,并于2021年4月30日向你(单位)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深坪坑梓城行罚决字第0174号)及《坪山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因无法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2021]深市城行催告字第002号),你(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本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梅先生,联系电话:0755-84131000,联系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人民西路2号3办一楼)
附件:深圳市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2021]深市城行催告字第002号)
深圳市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月7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