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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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2-05-27
主题:
坪山区企业中央住房租赁项目联名信
内容:
领导好! 我代表坪山区申请中央住房租赁项目的企业,针对坪山区住建局关于“深圳市2021年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为期半年,坪山区住建局5月最新结果仍为“不予通过”的情况,阐述如下。望区领导予以重视!要求区住建局对阐述情况,尽快给予企业正确回复!谢谢! 驳回理由为:“员工自住,非租赁住房。”针对此问题,我们联名企业已表示按照要求提供了租赁合同,扣费清单,证明了租赁关系。 驳回理由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限定不可对外出租”针对此问题,该合同原条款为第十四条,分为两段内容。第一段内容为“我们应该按照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第二段内容为“我们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按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故并不是不可出租房屋。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也是按照第二段内容规定。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2-06-02
答复时间:
2022-06-02
答复单位: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答复内容:
 我局已收到并回复您的来件问题,回复如下:关于土地合同限制转让、出租事宜,根据房地合一原则,共进电子产业用房应遵守其土地出让合同第十四条“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中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转让、出租”的约定。“共进电子-6#宿舍7#宿舍”并未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提交的租赁合同涉嫌违反土地出让合同中“不得擅自转让、出租”的约定。关于非租赁住房事宜,共进电子-6#宿舍7#宿舍免费给员工自住,未收取租金,提交的租赁合同为事后补签,新补充的佐证材料与我局的前期调查及该司相关负责人向我局反馈的情况不符,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我局严格按照《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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