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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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2-05-27
主题:
坪山区企业中央住房租赁项目联名信
内容:
领导好!
我代表坪山区申请中央住房租赁项目的企业,针对坪山区住建局关于“深圳市2021年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为期半年,坪山区住建局5月最新结果仍为“不予通过”的情况,阐述如下。望区领导予以重视!要求区住建局对阐述情况,尽快给予企业正确回复!谢谢!
驳回理由为:“员工自住,非租赁住房。”针对此问题,我们联名企业已表示按照要求提供了租赁合同,扣费清单,证明了租赁关系。
驳回理由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限定不可对外出租”针对此问题,该合同原条款为第十四条,分为两段内容。第一段内容为“我们应该按照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第二段内容为“我们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按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故并不是不可出租房屋。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也是按照第二段内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