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亮点有啥,一起来看

信息来源:坪山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3-02-14 16:46:43

  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吸取了近年来深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条文由原来的84条增加到1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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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患者“生前预嘱”:

  “要不要抢救,病人说了算”

  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是否有必要采取插管等创伤性抢救措施和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在“临终决定权”上,深圳新修订的《医疗条例》做出了大胆突破。

  新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2

  给医保患者开“自费药”要先征得同意

  在治疗过程中,假如用药不公开透明,没有取得患者同意就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或自费药品等,容易引起纠纷。

  修订后的《医疗条例》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应当取得患方明确同意:采用药品说明书未明确的用法使用药品的;开具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外药品或者为医疗保险患者开具自费药品的,均应取得患者明确同意。

  新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一)实施手术、输血、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有创医疗美容项目、器官移植、辅助生殖的;(二)采用药品说明书未明确的用法使用药品的;(三)开展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的;(四)开具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外药品或者为医疗保险患者开具自费药品的。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3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必须备案

  对于少数医疗机构屡遭投诉,服务项目五花八门、具体内容不明确、随意创设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为了防止一些医疗机构巧立名目搞噱头、“割韭菜”,修订后的《医疗条例》打上了“补丁”。

  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本市医疗服务项目外设立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并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4

  “换马甲开黑诊所”被堵死

  被吊证5年内不得“复出”

  过去,社会上曾出现一些乱象,有不少“黑诊所”不停地“换马甲”继续非法行医,新修订的《医疗条例》彻底堵上了这个漏洞。

  新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其负责人以及出资人、举办者五年内不得出资、举办医疗机构或者作为医疗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医疗业务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业务负责人。

  5

  允许中西医“跨界注册”

  在我国“中西医并重”的基本方针下,有不少医生开始跨界,走“中西医结合”路线,有“西医”考取了“中医”资格证,也有中医考取了临床医师资格证,但在进一步注册医师执业证书时,却只能“二选一”,西医或中医,只能有一个。

  修订后的《条例》在全国首开先河,允许中西医“跨界注册”。临床医师取得中医类医师资格证书,可以申请增加注册中医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中医医师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增加注册临床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可以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其主执业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执业医师参加专业培训,并经市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增加注册同类别的相应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临床医师取得中医类医师资格证书,可以申请增加注册中医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中医医师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证书,可以申请增加注册临床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6

  “护士也能开处方”

  近年来,“专科护士”开始在中国兴起。他们有某一方面的独立专长,可以像医生一样,独立出门诊。但是,他们又没有“处方权”,出门诊时,还得找医生给病人开处方。新修订的《医疗条例》则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在全国率先赋予护士一定的处方权,可以开具检查、治疗、外用药的“处方”。

  新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可以在护理专科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下列执业活动:(一)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等;(二)开具外用类药品。专科护士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建立专科护士制度。鼓励护士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参加专科护士专业培训,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符合下列条件的,参加专科护士专业培训,并经市卫生健康部门考核合格,可以取得专科护士证书:(一)具有本科以上护理专业学历;(二)具有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以及两年以上相关专科岗位工作经历;(三)取得中级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资格。专科护士专业培训规范和标准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7

  病例“讨论过程”可不向患方公开

  在对患者病情的讨论中,应该鼓励医疗卫生人员敢于发表意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再通过讨论、分析、研究,最终得出最适合患者的诊疗方案。假如将讨论过程向患方公开,可能会导致医疗卫生人员不敢发表意见,从而不利于对患者的治疗。

  修订后的《医疗条例》继续保障患方的知情权,包括查阅、复印、复制病历,但病历中有一类资料可不向患方公开——讨论性医学文书,该条在全国是首次明确。

  新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疑难病例讨论、手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等结论性意见,应当在病程记录中予以记录。讨论记录等讨论性医学文书作为病历资料的附件保存,医疗机构可以不向患方公开。

  8

  港澳医生也可以在深圳多点执业

  新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经依法注册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向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可以在其主执业机构以外的本市医疗机构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属于短期执业的,还应当取得其主执业机构同意。

  9

  外国医生在深圳干满3年要有考核

  目前,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生在深圳执业,都要接受定期考核,但外国医生尚未有此要求。

  新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境外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市执业累计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其注册的主执业机构参加医疗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境外医师在本市执业累计超过三年的,应当在其注册的主执业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信息来源:腾讯新闻、深圳新闻网、健康福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