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招用奖励和岗位补贴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信息来源: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10-12 15:22:08

  答: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的35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失业人员(以下简称“35/45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工作(岗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内。

  4.不属于下列招用情形之一:

  1)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2)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3)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者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4)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

  5)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用“农转居”就业困难人员;

  6)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且派遣至用工单位的;

  7)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重新在原用人单位上岗的,困难认定时间与回原单位工作时间相距不足12个月的。(信息员:邱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