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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6955506492/2023-00717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7-19
名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关于区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2023003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13
主题词: 规范管理宠物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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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关于区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2023003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3-09-13  浏览次数:-
(《关于规范管理宠物医院的建议》(第2-2023003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尊敬的陈燕妮、陈冠伟、林芳、俞瑞波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管理宠物医院的建议》(第2-2023003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宠物医院开设资质的审查力度”的建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及省、市各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动物诊疗机构监管工作,并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类监督检查,确保辖区动物诊疗机构规范运营。对新申请许可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审查工作,我局依法依规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实地核查经营场所状况及软硬件设施,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方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包括:对于处方笺管理、动物医疗废弃物处置、兽医执业资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犬类信息登记、兽药使用等方面。2023年上半年,共计开展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1次,日常监督检查12次,累计出动执法人员52人次,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存在的处方笺管理、麻醉药品管理、兽药管理等方面进行大力整治,督促辖区所有动物诊疗机构与专业第三方机构签订医疗废弃物处理合同,对辖区一家动物诊疗机构存在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

  二、关于“加大养犬管理工作的力度”的建议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及各街道办事处全面加大养犬管理工作的力度,围绕“倡导文明养犬,创建文明城市”的目标,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犬只伤人、扰民、污染环境卫生等问题,通过集中整治,营造严管严治氛围,大幅提高养犬登记率,促进邻里和谐,打造和谐坪山。一是将养犬管理纳入2023年重点执法工作,每月开展一次“睦犬”统一执法行动,依法查处遛狗不牵绳、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无证养犬、饲养禁养烈性犬等违法违规养犬行为,2023年上半年,共整治不文明养犬行为142宗,其中立案查处16宗,罚款8000元;二是全面推广物业小区文明养犬管理“十个一”模式,在全区38个物业小区建立文明养犬示范点,深入居民小区及市民溜犬较多区域的显著位置,通过张贴海报、派发宣传单等方式加强文明养犬相关知识的宣传,并向市民宣讲“睦犬行动”,对各种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曝光,提升执法效果。

  三、关于“严格把握宠物医院设立标准”的建议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严格按照要求对新申请许可的动物诊疗机构选址进行审核,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等。

  根据《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宠物医院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具备动物颅腔、胸腔或腹腔手术能力的动物医院实施告知性备案。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噪声敏感建筑物从事宠物经营活动或者家庭饲养宠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从事宠物经营或者家庭饲养宠物产生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将配合公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深环〔2020〕186号)确认宠物医院所在地声环境功能区种类,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范约束宠物医院经营行为。

  四、关于“探索建设宠物医疗集中区”的建议

  鉴于现阶段暂无宠物医院相关建设规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建议利用现有建筑进行改造使用,同时选址还应远离幼儿园、学校、商场、娱乐场所等人群密集场所,避免产生邻避效应。

  此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2023年7月19日